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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附設餐廳暨禮品店委外經營,承商未依約投保及安排表演活動,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承商依約辦理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下稱客家事務局)委外經營客家文化園區餐廳及禮品店,未依契約規定對承商進行評鑑,又未督促承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火險暨安排客籍演藝團體表演,履約管理欠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督促承商依約投保及提供服務。
新北市政府為落實客家文化精神,選定三峽區興建客家文化園區,作為舉辦大型文化活動及展覽場地,於民國(下同)94年8月完工,總經費2億7,269萬元(含客家委員會補助1億700萬元),又為服務參觀園區民眾,提供客家美食及文創商品,101年6月起委外經營附設餐廳暨禮品店,契約期間為6年,權利金計288萬元。新北市審計處105年4月查核發現,客家事務局未依契約規定對承商辦理定期評鑑,難以確保承商服務品質;又未督促承商依契約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火險及安排客籍演藝團體至餐廳演出,履約管理未臻周妥,經於105年6月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客家事務局已於105年8月29日依契約規定,辦理廠商評鑑及加強履約管理,廠商已按契約規範完成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火險。據該局統計105年9月至12月已安排8場客籍演藝團體表演,平時亦播放客家音樂、網路電臺等,以多元方式行銷推廣客家文化,提升服務品質,落實文化園區設置宗旨。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客家事務、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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