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運用車牌辨識系統查獲違章車輛,惟對裁罰金額或倍數存有疑義,未積極徵課使用牌照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補徵,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下稱稅捐局)運用車牌辨識系統及停車格資料查獲違章車輛,惟因對使用牌照稅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存有疑義,致已查獲之違章案件未積極辦理課稅及裁罰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加強徵補,維護租稅公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稅捐局於重要交通要道架設車牌辨識系統,並運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集整理之停車格資料,過濾欠稅或註銷牌照仍使用公共道路車輛。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間查核發現,財政部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同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因稅捐局對修法前未裁罰確定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存有疑義,自103年6月起停止派案及移案裁罰,雖財政部於103年11月17日函釋自同年8月8日起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始有修正後裁罰參考表之適用,惟該局仍未積極辦理補徵,截至104年9月底,查獲之違章案件尚有3,566件未辦理後續課稅及裁罰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稅捐局已於105年12月底完成前述案件徵補作業,經統計補徵本稅2,359萬餘元及裁罰831萬餘元,合計3,190萬餘元,嗣後並加強辦理,維護租稅公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稅捐局於重要交通要道架設車牌辨識系統,並運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集整理之停車格資料,過濾欠稅或註銷牌照仍使用公共道路車輛。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間查核發現,財政部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同年8月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因稅捐局對修法前未裁罰確定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存有疑義,自103年6月起停止派案及移案裁罰,雖財政部於103年11月17日函釋自同年8月8日起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始有修正後裁罰參考表之適用,惟該局仍未積極辦理補徵,截至104年9月底,查獲之違章案件尚有3,566件未辦理後續課稅及裁罰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稅捐局已於105年12月底完成前述案件徵補作業,經統計補徵本稅2,359萬餘元及裁罰831萬餘元,合計3,190萬餘元,嗣後並加強辦理,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