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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 」三重至中壢路段 A8 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案,違反大眾捷運法規定,逕 與民間團體辦理聯合開發,致政府喪失選擇更有利投資人之機會,經審 計部調查後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交通部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於民國(下同)95 年 1 月 25 日委託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高鐵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三重至中壢路段A8 車站專用區土地開發事宜。 該基地坐落於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由高鐵局與土地所有權人財團法人 ○○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及○○開發公司合作開發,開發費用預計 45 億 2,079 萬餘元,由○○醫院出資興建(含基地內之建物及共構部分 之捷運設施等),俟開發完成後,依高鐵局及○○醫院簽訂之契約規定進 行權益分配。經審計部查核發現,高鐵局未依「大眾捷運法」第 7 條規 定,將A8 車站土地開發所需用地,依協議價購等方式,由政府全部取得 後變更為公有土地,主導開發,並公告徵求投資人,透過市場競爭機 制,甄審及評定最優申請人,且「大眾捷運法」於民國 93 年 5 月 12 日修 正後,其子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並未配合修正,該局逕自依 該辦法 1 第 14 條及第 15 條 規定,優先函詢土地所有 人○○醫院之投資意願, 並與該醫院簽訂土地開發 投資契約,由○○醫院與 ○○開發公司籌組投資團 隊辦理,致使政府喪失選 擇更有利投資人之機會;另 交通部對A8 車站土地開發 1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 及15 條內容,於民國99 年1 月15 日修正明定為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 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等。 案,多次函知該局應依「大眾捷運法」等規定,由政府取得全部土地主導 開發等方式辦理,惟該局仍與民間團體辦理聯合開發,該部卻未即時予以 制止,僅函請該局「依法自行核處」,任其繼續執行,未善盡中央主管機 關及上級督導機關職責等情事,經依審計法第 69 條規定,於 100 年 7 月 15 日通知行政院查明妥處,並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 後,於 101 年 11 月 13 日糾正交通部及高鐵局(詳監察院糾正案文)。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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