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辦理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案,涉有重大異常情事,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查核發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下稱花蓮榮服處)辦理「100-101年度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案」及「104-105年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共同供應採購案」等採購案,涉有重大異常情事,經陳報監察院,嗣該院立案調查後,糾正花蓮榮服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及安養機構為辦理單身且在臺無繼承人、繼承人所在不明或無遺囑指定執行人之亡故榮民殯葬事務,須定期辦理殯葬事務採購。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花蓮榮服處辦理「100-101年度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案」,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開標廠商報到清冊及驗收紀錄等資料,涉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惟該處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處。另該處辦理「104-105年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共同供應採購案」第3次公開招標,逕行調高底價,缺乏準據,核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之規定未合;又審標時未發現得標廠商所附會員證有效期限不符當(104)年度有效之基本資格規定,嗣承辦人員於決標後發現,始請廠商傳真當年度會員證,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有關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等規定妥適處理,該處於審標及決標作業,涉有重大異常情事。經於民國105年2月26日陳報監察院,嗣該院立案調查,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提案糾正花蓮榮服處。(詳監察院公報第3019期)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服務及安養機構為辦理單身且在臺無繼承人、繼承人所在不明或無遺囑指定執行人之亡故榮民殯葬事務,須定期辦理殯葬事務採購。經審計部查核發現,花蓮榮服處辦理「100-101年度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案」,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開標廠商報到清冊及驗收紀錄等資料,涉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惟該處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妥處。另該處辦理「104-105年花蓮地區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共同供應採購案」第3次公開招標,逕行調高底價,缺乏準據,核與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之規定未合;又審標時未發現得標廠商所附會員證有效期限不符當(104)年度有效之基本資格規定,嗣承辦人員於決標後發現,始請廠商傳真當年度會員證,卻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有關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等規定妥適處理,該處於審標及決標作業,涉有重大異常情事。經於民國105年2月26日陳報監察院,嗣該院立案調查,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提案糾正花蓮榮服處。(詳監察院公報第3019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退伍軍人、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