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未落實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稅款並強化查核機制,以維租稅公平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間有未依規定落實課徵,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印花稅計3,164件,金額1,138萬餘元,並強化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以維租稅公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桃園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4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104年度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核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遭註吊銷牌照車輛仍於道路行駛,未及時掌握轄內路邊停車資料辦理裁罰計23,371件。承造人設籍桃園市且工程總價500萬元以上之大額營建工程承攬契據,未依規定報繳印花稅計123件等情事,經於105年1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5年8月悉數完成清查並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3,118件(金額906萬餘元)、免議免罰者計287件、其餘19,966件或已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交查排除重覆或異常案件,或屬裁處送達期間內查獲再違規案件經監理機關併案辦理等免罰案件;另印花稅已補徵46件(金額232萬餘元)、其餘77件承造人已於該局發函輔導期間內繳納。該局嗣後除按季向交通局索取停車紀錄入案舉發,並檢討加速處理監理機關移入裁罰案件外,亦積極運用新稅務平台—印花稅派案管制系統內設之建築工程開工資料介面,強化選案勾稽查核機制,適時維護租稅公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另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桃園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4年12月查核發現,稅務局104年度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核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或遭註吊銷牌照車輛仍於道路行駛,未及時掌握轄內路邊停車資料辦理裁罰計23,371件。承造人設籍桃園市且工程總價500萬元以上之大額營建工程承攬契據,未依規定報繳印花稅計123件等情事,經於105年1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於105年8月悉數完成清查並補徵使用牌照稅及罰鍰3,118件(金額906萬餘元)、免議免罰者計287件、其餘19,966件或已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交查排除重覆或異常案件,或屬裁處送達期間內查獲再違規案件經監理機關併案辦理等免罰案件;另印花稅已補徵46件(金額232萬餘元)、其餘77件承造人已於該局發函輔導期間內繳納。該局嗣後除按季向交通局索取停車紀錄入案舉發,並檢討加速處理監理機關移入裁罰案件外,亦積極運用新稅務平台—印花稅派案管制系統內設之建築工程開工資料介面,強化選案勾稽查核機制,適時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