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採購存有未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共同性缺失,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已訂定錯誤行為態樣,以確保採購正確執行
審計部查核發現,中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採購案,存有諸多未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共同性缺失,經促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研謀改善,業已訂定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並通函提醒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以確保採購正確執行。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第21條第1項規定:「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第29條第2項規定:「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選擇性招標係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由於該採購方式涉及廠商資格預審,未通過審查者不能參與投標,為避免濫用,爰法律明定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以減少弊端發生。審計部查核中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採購案,發現部分機關間有未依上述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未逐年檢討修正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及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經促請工程會研議增(修)訂錯誤行為態樣,以供各機關遵循應用。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工程會已參照本部意見,通盤檢討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常見缺失,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訂定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明列採購招標、開標、審標等作業可能發生之錯誤態樣,供各機關參考,以確保採購正確執行。
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第21條第1項規定:「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第29條第2項規定:「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選擇性招標係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由於該採購方式涉及廠商資格預審,未通過審查者不能參與投標,為避免濫用,爰法律明定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並逐年檢討修正既有合格廠商名單,以減少弊端發生。審計部查核中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採購案,發現部分機關間有未依上述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未逐年檢討修正已建立之合格廠商名單及後續邀標採購案重複審查合格廠商資格文件等共同性缺失,經促請工程會研議增(修)訂錯誤行為態樣,以供各機關遵循應用。
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工程會已參照本部意見,通盤檢討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常見缺失,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訂定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明列採購招標、開標、審標等作業可能發生之錯誤態樣,供各機關參考,以確保採購正確執行。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