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未研訂會計制度,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各該基金會計制度,健全制度規章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及其所屬主管之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未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經促請彰化縣政府督促檢討改善,已訂定各該基金會計制度,會計事務處理得以遵循,增進財務資訊品質。
依據會計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及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彰化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2年1月查核發現,截至101年底止,彰化縣政府及其所屬主管之非營業特種基金,除彰化縣市地重劃基金已核定頒行會計制度外,餘11個基金均尚未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不利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經分別於102年1月、103年10月間函請彰化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彰化縣政府業於103年至105年間陸續訂定各該基金會計制度,使基金會計事務處理有一致性之規範,以提升管理考核與決策所需資訊品質,並作為基金會計事務處理之準據。
依據會計法第17條第2項前段規定:「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機關或基金,其會計制度應為一致之規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及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彰化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2年1月查核發現,截至101年底止,彰化縣政府及其所屬主管之非營業特種基金,除彰化縣市地重劃基金已核定頒行會計制度外,餘11個基金均尚未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不利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經分別於102年1月、103年10月間函請彰化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彰化縣政府業於103年至105年間陸續訂定各該基金會計制度,使基金會計事務處理有一致性之規範,以提升管理考核與決策所需資訊品質,並作為基金會計事務處理之準據。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及所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