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未定期抽查境內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之農地,且對於興建農舍之農地未造冊列管並定期檢查,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對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之農地,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抽查,對於轄管興建農舍之農地未依規定造冊列管,亦未邀集相關單位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下同)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將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開放自然人及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從事企業化經營,以提升農業競爭力。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予列管。」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
花蓮縣審計室於103年11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雖已於102年6月訂頒花蓮縣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惟該府對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之農地,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抽查作業,且對轄管興建農舍之農地未依規定造冊列管及未邀集相關單位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核小組定期檢查。經於103年12月30日函請花蓮縣政府查明妥處,惟因該府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5年2月5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8月3日糾正花蓮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06期)
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下同)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將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開放自然人及農企業法人承受耕地從事企業化經營,以提升農業競爭力。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檢查或抽查,並予列管。」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規定:「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為加強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稽查及取締,應邀集農業、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及相關單位等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查小組定期檢查。」
花蓮縣審計室於103年11月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雖已於102年6月訂頒花蓮縣政府執行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作業要點,惟該府對於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與贈與稅之農地,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抽查作業,且對轄管興建農舍之農地未依規定造冊列管及未邀集相關單位與農業專家組成稽核小組定期檢查。經於103年12月30日函請花蓮縣政府查明妥處,惟因該府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5年2月5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8月3日糾正花蓮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06期)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地政、農業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