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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辦理獎勵民間投資澎湖灣重光開發計畫案,因作業未盡周延,致最優申請人怠於執行開發計畫,未能達成開發公有土地目的,經審計機關建請檢討改善,業已重新招商並簽約開工

澎湖縣重光度假旅館新建工程動土典禮現場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下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辦理「澎湖灣重光開發計畫–馬公市四維段1520地號土地獎勵民間投資開發經營案」(下稱重光開發計畫案),因該計畫用地變更時程冗長及權利金規範不夠明確等,致最優申請人怠於執行開發計畫,終以廢止最優申請人收場,未能達成開發公有土地目的,經建請檢討改進,業已重新招商,並簽約開工。
澎湖縣政府為鼓勵投資人在澎湖縣投資,特制定「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其中重光開發計畫係採設定地上權方式予民間機構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投資金額為18億餘元,許可年限為40年。澎湖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間查核發現,由於該計畫用地變更時程冗長、權利金計價方式產生爭議、民間機構應繳納之申請投資開發保證金(53萬元)過低等,致最優申請人怠於執行開發計畫,歷經3年8個月餘,於101年6月27日廢止最優申請人資格。該地號土地雖於102年7月完成變更編定,惟迄至102年12月底止,仍未重新辦理招商開發計畫,經於103年2月18日函請檢討研謀改進。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地號土地已重新辦理「澎湖縣重光度假旅館興建營運移轉案」公告招商,104年1月30日與最優申請人正式簽約,105年9月23日動土開工,預定107年興建完成120間VILLA及蜜月教堂。不但每年挹注該府經營權利金300萬元及土地租金(105年為19萬餘元,營運期改以申報地價3%計收),且增加在地居民就業,本案並榮獲105年財政部頒發招商卓越獎。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促進民間參與
施政主題細項: 澎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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