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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對於部分事業用戶以非事業用戶單價計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處理,已更正費率並補徵短收之使用費,維護徵收正確性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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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對於部分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範之醫院及旅館等事業用戶,以非事業用戶費率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經函請查明妥處,該局已更正費率及補徵以前年度短收之使用費,並加強審查接管事業規模以正確收費。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規定,接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及非事業用戶,應按月繳納使用費,所稱事業係指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者,現行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單價為非事業用戶每度5元、事業用戶每度10元。水利局民國(下同)104年度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總計1億9,679萬餘元。高雄市審計處105年4月查核發現,高雄市計有24家醫院及旅館設置之病床數或客房數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適用條件,屬於事業用戶,惟水利局於辦理用戶接管收費作業時,未確實審核其設置規模,致誤以非事業用戶費率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經於105年6月13日函請查明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水利局業自105年6月起將前開醫院及旅館更正以事業用戶費率每度10元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同年9至10月間向各該事業補徵以前年度短收之使用費合計522萬餘元,並責成業務承辦單位確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用戶登記資料,審認事業設置規模再據以收費,以正確公平計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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