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車輛配置數量不足,且逾使用年限比率偏高,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已擴大籌編預算並增購改善,提升救災效能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所編消防車輛預算自籌經費不足,致各種消防車、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簡稱消防車輛)配置數量未達規定標準,且逾半數以上為超齡使用,不利救災工作,經函請檢討妥處,該局已擴編經費,增購汰換消防車輛,提升救災效能。
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之自治事項包括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等。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查核發現,桃園市近年來消防勤務量持續增加,惟截至103年底止,消防局經管之各種消防車輛已逾最低使用年限者之平均比率為59.30%,逾齡情形嚴重,且消防車配置數量較「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仍有差距,不足35輛。又該局101至103年度購置消防車輛預算皆以中央補助款挹注,並未編列自籌預算,核與上揭地方制度法自治精神未合,肇致消防車輛汰換比率偏低,影響救災成效,經於104年5月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於104及105年度共支用經費2億9,974萬餘元(含配合編列之自籌經費7,600萬元)購置消防車輛計40輛,截至105年10月底止逾齡消防車輛平均比率已降低至37.41%,另亦持續於106年度編列相關預算1億9,560萬元,將賡續汰換與充實消防車輛,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提升救災效能。
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之自治事項包括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等。桃園市審計處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查核發現,桃園市近年來消防勤務量持續增加,惟截至103年底止,消防局經管之各種消防車輛已逾最低使用年限者之平均比率為59.30%,逾齡情形嚴重,且消防車配置數量較「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仍有差距,不足35輛。又該局101至103年度購置消防車輛預算皆以中央補助款挹注,並未編列自籌預算,核與上揭地方制度法自治精神未合,肇致消防車輛汰換比率偏低,影響救災成效,經於104年5月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消防局於104及105年度共支用經費2億9,974萬餘元(含配合編列之自籌經費7,600萬元)購置消防車輛計40輛,截至105年10月底止逾齡消防車輛平均比率已降低至37.41%,另亦持續於106年度編列相關預算1億9,560萬元,將賡續汰換與充實消防車輛,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提升救災效能。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消防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