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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迭有延宕支付採購款項情事,經審計機關建請檢討改善,已增列檢核表及提供錯誤態樣,並簡化付款程序,以提升審查付款效率,縮短付款時程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車輛保護維護情形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消防局)辦理採購案件迭有延宕付款情事,影響廠商權益及政府形象,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增列檢核表及錯誤態樣,並訂定簡化核銷付款程序,將消防車輛維修(保養)採月結付款方式,提升審查付款效率,縮短付款時程。
依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規定略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臺南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5年7月間審核發現,消防局104年1月1日至105年4月底止,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逾30日始付款者計416筆,約占17.57%,金額合計7,368萬餘元。其中因承辦人員更迭頻繁未熟諳核銷應備文件須補件而延遲付款者計305筆,約占73.32%,金額7,277萬餘元,間有延宕逾4個月始撥付款項,主要係1萬元以下消防車輛維修保養費,須再送消防大隊彙整所致,影響廠商權益及政府形象,經於105年8月9日函請研謀改善。
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消防局改善情形,該局已增列檢核表及提供核銷審核錯誤態樣,供業務單位送件時檢核資料,俾減少書面資料不全而退件情形,另於105年8月間訂定「經費動支簡化核銷付款程序」,將消防車輛維修(保養)改採月結付款方式辦理,不再經由大隊彙整。該局105年9至10月支付廠商件數441筆,超過30日付款者17筆,比率降為3.85%,已提升審查付款效率,縮短付款時程。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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