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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辦理苗栗縣旅客服務映象園區委外經營管理 案,任令廠商興建大型違建物及終止契約後,持續遭廠商占用營業長達 1 年餘,未能有效處理等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積極處理,該局始收回園 區,保障政府權益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4 年間為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及振興產 業,利用國防部閒置舊營區,整建完成苗栗縣旅客服務映象園區(位於 苗栗縣公館鄉台六線旁,園區面積 2.1746 公頃,內有苗栗縣陶瓷博物 館為 2 層樓建物,樓地板面積 2,155 平方公尺及旅客服務中心為 2 層 樓建物,樓地板面積 2,781 平方公尺等 2 棟),工程結算金額計 9,320 萬餘元。 嗣後由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辦理委外經營管理,委外經營 契約期間自 96 年 2 月至 108 年 2 月止,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 於 100 年 11 月間派員調查發現:廠商擅自於園區內興建大型違建物- 泰式金象皇宮(面積 410 平方公尺),供人焚香膜拜,該局未積極依法 處理,任令違建長期存在,影響旅客安全,有損政府形象;該局對於 廠商不依契約提出投資資料、園區安全監控計畫及不改善財產盤點缺 失,不依契約罰款,致缺失長期存在;該府依契約規定連續 3 年評核 廠商營運不合格,於 99 年 12 月終止契約後,對於廠商仍持續占用園 區營業,未能有效積極處理,致損失持續擴大,影響政府權益等情事, 經函請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查明妥適處理。 據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101 年 10 月 23 日函復:園區內大 型違建物已於 101 年 8 月 30 日拆除完畢;陶瓷博物館及內置財物已 於 101 年 8 月 17 日交還該局;該局已提出司法保全程序,經法院假 扣押廠商財物金額約 300 萬元,及於 101 年 9 月 20 日及 27 日強制執 行將全部園區交還該局;另該局提出之民事求償訴訟,法院須待廠商 映象園區內原有大型違建物-泰式金象皇宮 圖片來源: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0 年11 月拍攝) 映象園區內大型違建物已拆除完畢 圖片來源: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1 年11 月拍攝) 所提之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確定後(一、二審廠商均敗訴),再行 判決。該局將待相關民事訴訟定讞後研議後續使用方式,審計部臺灣 省苗栗縣審計室已賡續列管追蹤其後續辦理情形。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休閒觀光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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