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確實列管未登記工廠,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計畫加強稽查輔導及管理未登記工廠,以落實工廠管理與輔導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列管未登記工廠未臻嚴謹,復未妥善運用機關間現有資訊加強勾稽查核,工廠管理有欠完善,經函請檢討妥處,已訂定稽查計畫,以落實工廠管理與輔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同法第30條規定略以,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高雄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10月查核發現,經發局103年度編列預算2,480萬餘元,辦理工業管理及輔導業務,惟因列管未登記工廠作業未臻嚴謹,且未妥善運用機關間現有資訊,如稅捐稽徵處列管之廠房坐落、環境保護局列管之重污染工廠等資料加強勾稽查核,截至103年9月底止,仍有1,337家工廠漏未登記列管,工廠管理未臻完善,經於103年12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已於104年10月27日訂定輔導未登記工廠查察計畫,加強稽查未登記工廠,強化機關間通報機制,掌握管控未登記工廠現況,以落實工廠管理與輔導。截至105年8月底止,計稽查669家,除已搬遷、大門深鎖或非屬工廠範疇者468家外,查獲未登記工廠201家,其中已依法裁罰者計79家,裁罰金額182萬餘元,輔導合法登記者36家,限期改善者86家,並列管追蹤未登記工廠改善情形及通報環保單位處理,以落實工廠管理與輔導。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同法第30條規定略以,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限期完成工廠登記,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行為人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工為止。高雄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10月查核發現,經發局103年度編列預算2,480萬餘元,辦理工業管理及輔導業務,惟因列管未登記工廠作業未臻嚴謹,且未妥善運用機關間現有資訊,如稅捐稽徵處列管之廠房坐落、環境保護局列管之重污染工廠等資料加強勾稽查核,截至103年9月底止,仍有1,337家工廠漏未登記列管,工廠管理未臻完善,經於103年12月13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經發局已於104年10月27日訂定輔導未登記工廠查察計畫,加強稽查未登記工廠,強化機關間通報機制,掌握管控未登記工廠現況,以落實工廠管理與輔導。截至105年8月底止,計稽查669家,除已搬遷、大門深鎖或非屬工廠範疇者468家外,查獲未登記工廠201家,其中已依法裁罰者計79家,裁罰金額182萬餘元,輔導合法登記者36家,限期改善者86家,並列管追蹤未登記工廠改善情形及通報環保單位處理,以落實工廠管理與輔導。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行政革新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