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業務,未積極輔導部分食品業者完成申請登錄,或分廠分照登記,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改善家數及比率已明顯提升,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推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情形,近3成業者未完成食品業者登錄、或完成電子申報追溯追蹤資料業者之比率欠佳,及食品工廠分廠分照之分流管理比率未達2成等,亟待輔導依規定辦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採行改善措施,食品業者登錄、電子申報辦理情形,及分廠分照工廠登記之家數及比率均明顯提升,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及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系統資料;第10條第3項規定略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桃園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4年底桃園市轄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製造、加工業、餐飲及販售業者計20,577家,實際登錄完成者14,669家,尚有5,908家(28.71%)未登錄;經公告應電子申報追溯或追蹤資料食品業者計152家,尚有109家(71.71%)未辦電子申報;應辦分廠分照之食品工廠計42家,實際已辦竣者僅8家(19.05%),亟待落實管理食品衛生安全,輔導業者依上開規定辦理,經於105年5月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5年度積極稽查輔導,截至105年11月11日,桃園市轄內食品業者實際登錄家數為18,428家,較104年底增加3,759家,登錄比率提升至89.56%;應辦理電子申報業者109家,已完成106家;應辦分廠分照之食品工廠已完成登記者39家,較104年底增加31家,改善家數及比率均明顯提升,有效強化食品業者登錄及食品追蹤追溯管理,與落實分廠分照政策,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略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及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系統資料;第10條第3項規定略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工廠應單獨設立,不得於同一廠址及廠房同時從事非食品之製造、加工及調配。桃園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5年3月查核發現,截至104年底桃園市轄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製造、加工業、餐飲及販售業者計20,577家,實際登錄完成者14,669家,尚有5,908家(28.71%)未登錄;經公告應電子申報追溯或追蹤資料食品業者計152家,尚有109家(71.71%)未辦電子申報;應辦分廠分照之食品工廠計42家,實際已辦竣者僅8家(19.05%),亟待落實管理食品衛生安全,輔導業者依上開規定辦理,經於105年5月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5年度積極稽查輔導,截至105年11月11日,桃園市轄內食品業者實際登錄家數為18,428家,較104年底增加3,759家,登錄比率提升至89.56%;應辦理電子申報業者109家,已完成106家;應辦分廠分照之食品工廠已完成登記者39家,較104年底增加31家,改善家數及比率均明顯提升,有效強化食品業者登錄及食品追蹤追溯管理,與落實分廠分照政策,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食品衛生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