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代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暨同院檢察署遷建辦公大樓工程,對於建築工程缺失及外牆石材掉落問題未能妥適處理,工程監造、查驗等程序未臻確實,經審計部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查核發現,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嘉義地院)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共同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以下簡稱營建署)辦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暨同院檢察署遷建辦公大樓新建工程」,營建署未切實依約辦理監造及工程查驗,亦未督促廠商儘速妥善解決施工缺失及外牆石材掉落問題,且擅自挪用嘉義地檢工程結餘款;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辦理工程督導未臻落實,後續工程缺失之改善亦未能積極妥適處理,又嘉義地檢未能有效控管工程結餘款致遭營建署挪用,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營建署,並分別函請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檢討改進。
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共同委託營建署辦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暨同院檢察署遷建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新建工程分為建築、植栽、水電及空調等4個工程,其中建築工程係於民國(下同)93年7月決標,得標廠商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9億1,362萬元。該工程於96年8月21日驗收合格,保固至99年8月21日期滿(另結構保固期至101年8月21日期滿),惟工程外牆安裝之花崗石,自97年間即陸續發生石材脫落、斷裂、變形等情事,且各方對於保固責任範圍無法達成共識,大樓外牆石材脫落及斷裂問題之責任歸屬未能釐清,致工程缺失迄103年3月時仍未能解決。
本案經審計部派員調查發現:(一)營建署未切實依約辦理監造及工程查驗,亦未能適時依契約規定督促廠商妥善解決施工缺失及外牆石材掉落問題,另未適時繳還代辦嘉義地檢工程結餘款及保固金,且擅自挪用工程結餘款48萬餘元;(二)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督導本項工程未臻落實,對於工程缺失及後續外牆石材掉落之改善,未能積極妥適處理;(三)嘉義地檢未有效控管工程結餘款及保固金,肇生工程結餘款遭營建署挪用等,嗣經分別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法務部等機關查明處理及檢討改進,惟內政部及法務部歷次聲復內容,對於部分重要事項有未為負責答復之情事,審計部經依據審計法第20條規定,於104年10月1日函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10月11日糾正營建署,並分別函請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檢討改進。(詳監察院公報第3015期)
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共同委託營建署辦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暨同院檢察署遷建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新建工程分為建築、植栽、水電及空調等4個工程,其中建築工程係於民國(下同)93年7月決標,得標廠商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決標金額9億1,362萬元。該工程於96年8月21日驗收合格,保固至99年8月21日期滿(另結構保固期至101年8月21日期滿),惟工程外牆安裝之花崗石,自97年間即陸續發生石材脫落、斷裂、變形等情事,且各方對於保固責任範圍無法達成共識,大樓外牆石材脫落及斷裂問題之責任歸屬未能釐清,致工程缺失迄103年3月時仍未能解決。
本案經審計部派員調查發現:(一)營建署未切實依約辦理監造及工程查驗,亦未能適時依契約規定督促廠商妥善解決施工缺失及外牆石材掉落問題,另未適時繳還代辦嘉義地檢工程結餘款及保固金,且擅自挪用工程結餘款48萬餘元;(二)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督導本項工程未臻落實,對於工程缺失及後續外牆石材掉落之改善,未能積極妥適處理;(三)嘉義地檢未有效控管工程結餘款及保固金,肇生工程結餘款遭營建署挪用等,嗣經分別函請司法院秘書長、內政部及法務部等機關查明處理及檢討改進,惟內政部及法務部歷次聲復內容,對於部分重要事項有未為負責答復之情事,審計部經依據審計法第20條規定,於104年10月1日函報監察院,案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10月11日糾正營建署,並分別函請嘉義地院及嘉義地檢檢討改進。(詳監察院公報第3015期)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營建、環境保護、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司法院、內政部及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