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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未覈實列管建築物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並課徵契稅,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建立機關間通報機制並加強列管,依法補徵,維護租稅公平

契稅宣導手冊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未能覈實取得並列管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據以依法補徵契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建立機關間通報機制,定期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取得相關資料清冊,並已於稅務平臺契稅實質課稅管制作業系統加強列管查核轄區內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補徵契稅533萬餘元,防範疏漏租稅及維護租稅公平。
契稅條例第12條及16條規定略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高雄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4年3月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1年1月至103年12月未能建立機關間之通報機制取得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並運用稅務平臺契稅實質課稅管制作業系統加強辦理列管,據以查核有無漏未課徵契稅情事者計有103筆,經於104年6月12日函請研謀改善。
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已於104年7月起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立跨域行政通報機制按月取得相關檔案資料,並運用稅務平臺契稅實質課稅管制作業系統列管轄區內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加強查核有無漏未課徵契稅之情事。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統計自104年7月至105年9月,該處已利用前開系統列管資料,清查101年1月至105年9月轄區內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計245筆,其中已補徵契稅7筆,稅額533萬餘元,防範疏漏租稅,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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