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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對於都市土地已不符課徵田賦條件者,未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依法補稅並研擬清查措施

嘉義縣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已辦理完竣道路兩邊土地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稽徵業務,部分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已辦理完竣,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仍予課徵田賦(已停徵),未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影響租稅公平,經函請研謀改善,已依法補稅及加強稅籍釐正工作,並研擬清查措施,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及第22條規定略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課徵田賦外,應課徵地價稅。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於每年辦理定期稅籍清查時,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下稱經濟發展處)提供應行改課都市土地地價稅清冊,以憑改課地價稅。嘉義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4年10月查核發現,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列管私有都市土地計14萬餘筆,經運用統計抽樣方法篩選編定為住宅、商業及市場等用途且課徵田賦之地號計347筆,其中公共設施已辦理完竣,或尚未辦理完竣前,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者計147筆,約占42.36%,經於104年12月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已於105年5月悉數完成清查釐正稅籍並補徵105年度地價稅86萬餘元,另於105年6月與經濟發展處及各鄉鎮市公所召開協調會議決議,將逐年清查嘉義縣28個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完竣範圍,並於105年8月新訂「嘉義縣辦理公共設施完竣地區認定作業要點」供執行單位遵循,據以辦理改課地價稅,以裕庫收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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