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設審計處專題新聞──危險物品篇(影片)
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查核發現,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對危險物品運送車輛行駛時間、路線限制規範及罐槽車罐槽體檢驗管理未盡周延,且攔檢取締強度不足,未能有效遏阻業者違規運送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業已加強運送管理,提升民眾生活安全。
公路總局為確保放射性物質、事業用爆炸物、毒性化學物質、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爆竹煙火等危險物品運送安全,訂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管理規範。經交通建設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間查核發現,除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等地方政府外,其餘地方政府未適時檢討限制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及時間,致運送車輛得於人口密集地區與交通尖峰時間運送,恐對民眾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又97至103年間計有4,680位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曾未定期接受複訓,且截至103年8月31日止,尚有106個罐槽車罐槽體逾期未完成檢驗,對於危險物品之運送安全不無影響;另查,部分監理所103年1至8月部分月份攔檢班次,未達「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執行聯稽路檢排班及攔查作業規定」每月至少應攔檢145班次標準,無法有效遏止危險物品違規運送情形。經函請公路總局檢討改善,加強危險物品運輸相關管理措施。
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追蹤公路總局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4年8月邀集各地方政府道路主管機關檢討轄內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路線及時段限制規範,截至104年底止,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及澎湖縣等7個地方政府已完成新增公告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禁止行駛、建議行駛或禁行15噸以上大貨車之路線,其餘地方政府刻正研擬或辦理公告作業程序中,公路總局將持續促請儘速完成公告作業;且公路總局已於第三代監理資訊系統建置追蹤功能,按月通知運送人員定期接受複訓,及已召回逾期未檢罐槽體之罐槽車車主實施臨時檢驗,確認均屬合格有效;並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車齡逾10年之高壓罐槽車檢驗週期為每年需檢驗3次;另公路總局已督促所屬加強攔查危險物品運送車輛,104年度較103年度危險物品運送車輛攔查車次已增34.89%,違規比率減少1.55個百分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