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核發醫療獎勵金未依行政院核定計算方式辦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作業手冊,並收回溢發款項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未依行政院訂頒之獎勵金發給要點,核發醫療獎勵金,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該局已檢討修正相關作業手冊,釐正獎勵金核發項目及作業流程,並收回近5年[民國(下同)98至103年]溢發獎勵金195萬餘元解繳醫療作業基金專戶。
行政院為獎勵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提高服務精神及醫療水準,於91年8月訂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作為核發獎勵金之準據,其中第4點及第5點規定,相關經費來源,由各地方政府經管之醫療作業基金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80%至95%提撥,核發獎勵金前,應由獎勵金總額5%至10%解繳基金專戶統籌運用。彰化縣審計室103年9月查核發現,上開獎勵金發給要點所規範獎勵金核發項目,並不包括按月發給固定數額之基本獎勵金,惟彰化縣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卻自該局經管之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醫療作業基金各該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90%提撥之獎勵金中,逕予核發基本獎勵金後,始提撥7%解繳基金專戶統籌運用,相關獎勵金核計方式,核與前揭行政院訂頒獎勵金發給要點相關規定未合,經分別於103年10月、12月及104年7月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案經彰化縣衛生局檢討,已於104年9月修正「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行政及門診業務工作手冊」及獎勵金核發項目及作業流程,並陸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追繳5年度(98至103年)溢發獎勵金,截至105年10月中旬,已悉數收回溢發款項195萬餘元。
行政院為獎勵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提高服務精神及醫療水準,於91年8月訂頒「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作為核發獎勵金之準據,其中第4點及第5點規定,相關經費來源,由各地方政府經管之醫療作業基金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80%至95%提撥,核發獎勵金前,應由獎勵金總額5%至10%解繳基金專戶統籌運用。彰化縣審計室103年9月查核發現,上開獎勵金發給要點所規範獎勵金核發項目,並不包括按月發給固定數額之基本獎勵金,惟彰化縣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卻自該局經管之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醫療作業基金各該年度事業收支總淨餘數90%提撥之獎勵金中,逕予核發基本獎勵金後,始提撥7%解繳基金專戶統籌運用,相關獎勵金核計方式,核與前揭行政院訂頒獎勵金發給要點相關規定未合,經分別於103年10月、12月及104年7月函請檢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案經彰化縣衛生局檢討,已於104年9月修正「彰化縣各鄉鎮市(區)衛生所行政及門診業務工作手冊」及獎勵金核發項目及作業流程,並陸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追繳5年度(98至103年)溢發獎勵金,截至105年10月中旬,已悉數收回溢發款項195萬餘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