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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政府未依規定訂定數值地形圖測繪成果收費標準,經審計部函請內政部督促辦理,已陸續訂頒,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內政部補助建置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資料庫地方政府訂頒測繪成果收費標準一覽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辦理「建置都會區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計畫」,補助地方政府建置千分之一地形圖,惟接受補助之南投縣、嘉義縣及澎湖縣政府於補助計畫完成後,未依補助條件訂定相關測繪成果收費標準;另有連江縣政府(未接受內政部補助),未依國土測繪法及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訂定測繪成果收費標準,經函請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儘速依規定妥為訂定,嗣經持續督促結果,各該地方政府業分別訂定相關收費標準或使用辦法,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有效利用公共資源。
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為國土資訊系統(Nation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簡稱NGIS)核心圖資之一,內政部為輔導地方政府建置該等核心圖資,規劃「建置都會區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計畫」,納入NGIS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據該部各年度「補助地方政府一千分之一數值地形圖測製、監驗及其資料庫建置計畫」之工作計畫書所載,「後續維護更新及資料流通之供應機制」1項,係屬補助條件之一,由受補助地方政府向內政部說明計畫完成後之資料流通供應方式及收費標準,惟南投縣、嘉義縣及澎湖縣政府於補助計畫完成後,未依計畫書內容訂定相關測繪成果收費標準。另依國土測繪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所為之測繪成果,除法規另有規定不得提供者外,機關、團體或個人得申請使用。」及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申請測繪成果之收費,受理機關應考量下列因素為之:一、測繪建置成本。二、管理維護成本。三、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成本。」據內政部統計,未接受補助之連江縣政府,亦未訂定測繪成果收費標準,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審計部於民國103年5月間函請內政部督促改善。
案經內政部函請各該地方政府依國土測繪法規定訂定相關流通供應機制,並依規費法及地方制度法參考研議收費標準等。嗣經持續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各該地方政府已分別訂定相關收費標準或使用辦法(詳附表),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有效利用公共資源。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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