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經管之財物未登帳管理,部分因風災毀損逕予廢棄,遲未辦理報廢(損)事宜,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下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經管之財物長達10餘年未登帳管理及妥善保管,嗣因凡那比颱風侵襲,致部分財物毀損,卻逕以廢棄物交付資源回收處理,遲延多年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損)事宜,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於民國(下同)87年耗資6,200萬餘元興建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原規劃用途包括1樓為展示空間、2樓以辦公室及會議室為主、3樓為交誼廳、視聽教室及會議室,另3樓部分空間及4樓則作為宿舍使用。為推動及保存原住民文化宣傳推廣,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3月26日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設備經費,該府於91年3月26日購置會館之內部設備1,450萬元,包含視聽設備、電視機及小冰箱等。
屏東縣審計室於101年9月查核發現上開館內財物自購置後長達10餘年未登帳管理且未妥善保管,嗣99年凡那比颱風來襲夾帶豪雨造成該會館地下室淹水,導致堆置於地下室儲放之財物毀損,卻逕以廢棄物清運,未依規定辦理財產減損,亦未依審計法等相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送請審計機關審核。經於101年12月19日函請屏東縣政府查明妥處,惟因該府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5年2月24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9月10日糾正屏東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07期)
屏東縣政府於民國(下同)87年耗資6,200萬餘元興建屏東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原規劃用途包括1樓為展示空間、2樓以辦公室及會議室為主、3樓為交誼廳、視聽教室及會議室,另3樓部分空間及4樓則作為宿舍使用。為推動及保存原住民文化宣傳推廣,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103年3月26日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設備經費,該府於91年3月26日購置會館之內部設備1,450萬元,包含視聽設備、電視機及小冰箱等。
屏東縣審計室於101年9月查核發現上開館內財物自購置後長達10餘年未登帳管理且未妥善保管,嗣99年凡那比颱風來襲夾帶豪雨造成該會館地下室淹水,導致堆置於地下室儲放之財物毀損,卻逕以廢棄物清運,未依規定辦理財產減損,亦未依審計法等相關規定檢具有關證件送請審計機關審核。經於101年12月19日函請屏東縣政府查明妥處,惟因該府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5年2月24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9月10日糾正屏東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3007期)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原住民
施政主題細項:
屏東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