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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5年11月17日媒體刊載「北藝中心工程承商倒閉 誰該負責」1文,其中有關政府審計之報導內容與事實有間,特予澄清

民國(下同)105年11月17日蘋果日報第A14版刊載焦點評論「北藝中心工程承商倒閉 誰該負責」1文,指出公部門並非不知道審核預算,但負責管控的審計單位觀念永遠是「以最低的價格追求最高的品質」,總把乙方看成是慈善事業,預算不可能好,在公共工程的世界中審計單位總扮演著死穴的角色,公共工程品質不振實有以也等情。
按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係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蒐集市場行情、過去決標資訊,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等資訊,覈實編列採購預算;另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採行「最有利標」或「最低標」等決標方式,且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因此機關編列工程採購預算、擬採用何種決標方式及底價訂定,均係屬其行政權責應行決定事項,審計機關稽察各機關採購案件,係查核其辦理程序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尚無所稱審計單位觀念永遠是「以最低的價格追求最高的品質」及審計單位扮演著死穴角色之情事。
鑑於上述報載內容,與審計機關稽察監督公共工程法制及審核實務不符,為免外界誤解,特予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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