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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烏來區公所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發放作業未盡周妥,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回饋規範,保障實際居住民眾權益,及落實回饋保護區內之公共福利及使用受限土地之補償

新北市運用水資源回饋金辦理賞魚步道綠美化維護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下稱烏來區公所)辦理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發放作業,其中直接回饋個人項目,未將居住事實納入發放資格要件,另補助低收入戶健康生活津貼,與回饋金設置用途未合,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自治條例增訂個人直接回饋應具實際居住事實之規定,保障實際居住民眾權益,及停止低收入戶健康生活津貼補助,落實回饋保護區內之公共福利及使用受限土地之補償。
烏來區公所為運用新店溪清潭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回饋金,辦理水資源保育、醫療保健及電費、居民公益補償等項目,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6日依據經濟部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提報分類表制定新北市烏來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自治條例,依該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區民申辦個人直接回饋事項應設籍本區。新北市審計處104年11月查核發現,烏來區公所104年度編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預算7,619萬餘元,其中直接回饋個人部分5,802萬餘元,惟未將居住事實納入發放資格要件,與經濟部99年3月18日函示,回饋金核銷應檢附所補助之保護區內居民(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規定未合;另以回饋金補助低收入戶健康生活津貼731萬餘元,亦與經濟部100年3月1日研商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個人回饋事項會議結論,不宜將低收入戶列入回饋條件事項未合,經於105年1月28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烏來區公所已於105年8月3日修正新北市烏來區水源保育與回饋費運用自治條例,增列直接回饋個人條件,應具實際居住事實之規定,保障實際居住民眾權益。另於同年月4日停止補助低收入戶健康生活津貼,落實回饋保護區內公共福利及使用受限土地之補償。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水利、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烏來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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