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未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特別稅以増裕地方自治財源,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制定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為改善財政狀況推動開源節流措施,惟未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特別稅以增裕地方自治財源,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制定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及訂定稽徵作業手冊,並已開徵特別稅2,998萬餘元,提升財政自主能力。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第2款規定,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及同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民國(下同)100至104年度自籌財源比率占歲入決算比率,雖由100年度之43.28%上升至104年度之50.56%,惟連年歲入歲出均呈差短,104年度歲入歲出差短84億餘元,且開源節流措施推動結果,部分開源項目執行成效欠佳,鑑於前高雄縣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政需要,曾於94年12月起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惟市縣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後,遲未提出開徵相關新稅費案,或復徵前高雄縣政府之特別稅,以充裕地方自治財源,經分別於100、102、104年度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成果,高雄市政府已於104年11月12日制定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及訂定稽徵作業手冊,按土石採取數量以每立方公尺徵收30元方式開徵特別稅。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已徵收特別稅2,998萬餘元,有助於提升地方財政自主能力。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第2款規定,本通則所稱地方稅,指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及同法第3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民國(下同)100至104年度自籌財源比率占歲入決算比率,雖由100年度之43.28%上升至104年度之50.56%,惟連年歲入歲出均呈差短,104年度歲入歲出差短84億餘元,且開源節流措施推動結果,部分開源項目執行成效欠佳,鑑於前高雄縣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政需要,曾於94年12月起依地方稅法通則徵收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惟市縣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後,遲未提出開徵相關新稅費案,或復徵前高雄縣政府之特別稅,以充裕地方自治財源,經分別於100、102、104年度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成果,高雄市政府已於104年11月12日制定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及訂定稽徵作業手冊,按土石採取數量以每立方公尺徵收30元方式開徵特別稅。105年度截至8月底止,已徵收特別稅2,998萬餘元,有助於提升地方財政自主能力。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