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申請條件與審查標準未盡周延,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調整補助金額,兼顧財政負擔及公平原則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下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里港鄉公所(下稱里港鄉公所)婦女生育補助津貼之申請條件與審查標準未盡周延,致部分民眾所持新生兒出生證明單之現居地欄為他鄉鎮市者,亦可申領補助,或領取補助後即將戶籍遷出該鄉,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規範,調整補助金額及申請門檻,兼顧財政負擔能力及公平原則。 里港鄉公所為因應少子化現象,鼓勵生育及加強照顧婦女福利,訂定屏東縣里港鄉婦女生育補助津貼自治條例(下稱生育津貼自治條例),民國(下同)104年度編列生育及營養補助預算1,400萬元,執行結果,決算數1,307萬餘元。屏東縣審計室於104年11月查核發現,生育津貼自治條例之補助對象為新生兒出生前,父母均在該鄉設籍並實際居住,且生父或生母設籍須滿1年以上者,第1至4胎以上分別補助2萬元、5萬元、8萬元及10萬元,分娩之婦女另發放坐月子營養補助每人5千元。惟該公所未詳實審查補助對象實際居住狀況,復未明確規範實際居住之認定標準及期間,致部分設籍該鄉之民眾,提供新生兒出生證明單之現居地欄為他鄉鎮市者,亦可申領補助,或領取補助後即將戶籍遷出該鄉,經分別於104年12月24日、105年4月29日函請檢討改善,並衡酌財政負擔能力,調整補助金額。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里港鄉公所已於105年8月16日修正生育津貼自治條例,並公告自105年9月1日起出生之新生兒開始適用。其修正內容包括調整第1至4胎以上各胎次生育補助金額分別為1萬元、1.5萬元、5萬元、8萬元,不再發放婦女坐月子營養補助;合理規範設籍時間及申請門檻,父母其中一方在該鄉設籍時間第1至4胎分別需滿1、2、3、4年及另一方須設籍6個月以上,且第2胎以後新生兒之兄姊亦須設籍1年以上始可按實際生產胎次計算,否則皆以第1胎核予補助;設籍為寄居者不予補助等,兼顧財政負擔能力及公平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