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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駐衛警員退休後比照銀行行員辦理員工優惠儲蓄存款,核與行政院核定適用範圍未合,經審計部促請檢討妥處,相關人員已停止適用

臺灣銀行公司
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公司或該公司)之駐衛警員退休後得辦理員工優惠儲蓄存款,核與「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13%優惠存款改進方案」之適用範圍未合,經函請財政部督促檢討妥處,臺灣銀行公司已函示派駐該公司之駐衛警員退休後停止適用員工優惠儲蓄存款。
行政院民國(下同)96年11月14日核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銀行13%優惠存款改進方案」,適用範圍包括現職及退休行員48萬元或工員28萬元額度內之儲蓄存款、退休員工500萬元額度內之退休金等。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臺灣銀行公司之駐衛警員退休後得於48萬元額度內辦理員工優惠儲蓄存款,惟駐衛警員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範可支領月退休俸人員,臺灣銀行公司之員工則為公營事業人員,退休時係領取1次退休金,二者屬不同之退休制度,駐衛警員比照行員於退休後繼續辦理員工優惠儲蓄存款,有欠合理,且與前開行政院核定優惠存款改進方案適用範圍未合,經函請財政部督促檢討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臺灣銀行公司已於102年3月6日函示內政部警政署派駐該公司之駐衛警員退休後停止適用員工優惠儲蓄存款。據該公司統計,截至105年8月底止,依員工優惠儲蓄存款額度48萬元以13%優惠存款利率扣除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計減少核發優惠存款利息1,971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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