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列管非法棄置場址多年,未落實污染場址調查,督促義務人清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多處場址調查及清理作業,改善市民生活環境品質,維護土地永續利用

臺南市官田區非法棄置場址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列管非法棄置場址48處,其中32處已查獲污染行為人,卻未辦理污染場址調查並督促清理,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全數污染場址調查,經確認11處已無廢棄物或未達列管要件,另督促義務人完成9處、代履行完成2處清理作業,總計解除列管22處場址,面積約21.06公頃,並編列經費優先辦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作業,以改善市民生活環境品質,維護土地永續利用。
依環境基本法第4條第2項、第3項規定略以,環境污染者、破壞者應對其所造成之環境危害或環境風險負責;污染者、破壞者不存在或無法確知時,應由政府負責。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管理系統資料,民國(下同)103年底臺南市列管48處非法棄置場址,面積計45.02公頃。臺南市審計處104年初調查發現,該48處場址已查獲污染行為人者有32處,未查獲污染行為人者16處,惟環保局未編列經費辦理污染場址調查,確認廢棄物種類及範圍,儘速督促污染行為人或義務人清理,或依權責代履行清理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後續改善結果,截至105年7月底止,環保局已完成48處場址汙染情形調查,其中11處經採樣及驗證確認已無廢棄物或未達列管要件,面積5.20公頃;督促污染行為人或清理義務人完成清除9處場址,清理廢棄物13,881.93公噸,面積5.00公頃;另代履行清除2處場址,清理廢棄物10.94公噸,面積10.86公頃,合計解除列管22處場址,面積21.06公頃,比率46.78%。其餘列管場址,該局亦將賡續督促清理,105年度已編列2千萬元經費優先代履行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場址,以改善市民生活環境品質,維護土地永續利用。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