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轄內部分學校未訂定(修正)學校場地停車使用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欠合宜,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陸續健全使用收費管理規定,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增裕庫收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轄內部分學校未訂定(修正)學校場地停車使用收費標準,或收費標準尚欠合宜,不符規費徵收公平性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經函請檢討妥處,已陸續訂定(修正)停車設施使用收費標準,落實使用者付費,增裕收入。
依新北市政府民國(下同)104年3月11日修正之「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依附表所定各類別收費標準,訂定場地使用收費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同標準附表規定:「…汽車停車場之場地使用費每車每月1,000元至4,000元…說明四…學校得訂定校內教職員工上班時間停車優惠措施…。」新北市審計處104年12月間查核發現,新北市轄內公立高中職及國中小計297校,其中74所學校仍未訂定停車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或訂定之停車收費標準低於規定下限、未訂定日(夜)間費率、未配合現況修正或未經校務會議通過等情事,以致尚未收費或收費標準欠合宜,經於105年2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5年8月底止,已有66所學校新訂或修正各該學校場地停車使用收費標準,預估每年可增加約600萬元收入,提升規費徵收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依新北市政府民國(下同)104年3月11日修正之「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學校應依附表所定各類別收費標準,訂定場地使用收費表,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同標準附表規定:「…汽車停車場之場地使用費每車每月1,000元至4,000元…說明四…學校得訂定校內教職員工上班時間停車優惠措施…。」新北市審計處104年12月間查核發現,新北市轄內公立高中職及國中小計297校,其中74所學校仍未訂定停車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或訂定之停車收費標準低於規定下限、未訂定日(夜)間費率、未配合現況修正或未經校務會議通過等情事,以致尚未收費或收費標準欠合宜,經於105年2月5日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5年8月底止,已有66所學校新訂或修正各該學校場地停車使用收費標準,預估每年可增加約600萬元收入,提升規費徵收公平性及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級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