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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未落實稽查轄內未辦理工廠登記之水污染事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查處及錄案納管,並加強稽查未登記工廠,遏止地下工廠違規營運並排放廢水,避免影響農田灌溉水質

彰化縣政府執行未登記工廠查核基準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部分水污染事業,遷移工廠廠址或另行成立分廠,並未辦理工廠登記,彰化縣政府卻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稽查,致業者違規營運並排放廢水,經促請研謀改善,已依法勒令部分業者停工及錄案列管追蹤,並定期透過未登記工廠聯合矯正小組,加強縣轄內未登記工廠稽查,以遏止地下工廠違法排放廢水,避免影響農田灌溉水質。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第16條及第30條規定,工廠設廠完成或遷移廠址,應經主管機關(市縣政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否則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彰化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4年10月查核發現,彰化縣轄內截至104年9月底止列管之水污染事業計2,070家,其中部分存有事業遷移工廠廠址或另行成立分廠情事,並未辦理工廠登記,該府未適時稽查工廠設置適法性,致業者違規營運排放廢水,影響農田灌溉水質,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截至105年6月底止,據彰化縣政府查處結果,已透過該府跨局處成立之未登記工廠聯合矯正小組加強稽查,計查獲未登記工廠43家,裁罰金額84萬餘元;遷移工廠廠址或另行成立分廠,卻未辦理工廠登記業者計7家,已悉數辦理停工,並依情節限期要求完成工廠登記及錄案追蹤有無復工情事。有助於遏止地下工廠違規營運並排放廢水,避免影響農田灌溉水質。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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