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轄管地下停車場收費費率實施已多年未予檢討,經審計機關建請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收費費率之檢討,業已調高收費標準,健全收費機制,並增裕庫收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下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轄管之縣府廣場、中正國小、文光國中等3座地下停車場收費費率實施已逾10年未予檢討,經建請研謀改善,業已調高收費標準,健全收費機制,每年並可增加縣庫收入約240萬餘元。
依規費法第11 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每3年至少應定期檢討辦理1次。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民國(下同)104年12月31日止,澎湖縣政府設置公有路外停車場計有明遠路停車場等19處及縣府廣場、中正國小、文光國中等3座地下停車場,並於市區道路劃設路邊停車位272個。其中縣府廣場等3座地下停車場實施收費(月租每月1,100元,計時每小時20元,每日最高收費160元),惟收費費率實施已逾10年未予檢討,經建請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檢討收費費率,以健全收費機制。
嗣經該室追蹤改善辦理情形,該府業自105年4月18日起調高月租收費標準,由每月1,100元調整為1,500元,健全收費機制,每年並可增加縣庫收入約240萬餘元。
依規費法第11 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因素,每3年至少應定期檢討辦理1次。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民國(下同)104年12月31日止,澎湖縣政府設置公有路外停車場計有明遠路停車場等19處及縣府廣場、中正國小、文光國中等3座地下停車場,並於市區道路劃設路邊停車位272個。其中縣府廣場等3座地下停車場實施收費(月租每月1,100元,計時每小時20元,每日最高收費160元),惟收費費率實施已逾10年未予檢討,經建請依規費法相關規定檢討收費費率,以健全收費機制。
嗣經該室追蹤改善辦理情形,該府業自105年4月18日起調高月租收費標準,由每月1,100元調整為1,500元,健全收費機制,每年並可增加縣庫收入約240萬餘元。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澎湖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