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未依適法身分投保健保,經審計機關促請中央健康保險署查明妥處,已輔導改依適法身分投保,並增加健保費收入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公司或商號負責人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全民健康保險(下稱健保)情事,經函請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查明妥處,健保署業已輔導3,428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估計每年增加健保費收入約3,327萬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依規定之適法身分投保。被保險人身分為民營事業、機構之雇主或自營業主,均屬健保第一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審計部為瞭解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有無依適法身分投保健保,經就相關資料比對結果發現,部分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健保,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5日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截至105年8月29日止,健保署業已輔導3,428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健保,估計每年可增加健保費收入約3,327萬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應依規定之適法身分投保。被保險人身分為民營事業、機構之雇主或自營業主,均屬健保第一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審計部為瞭解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有無依適法身分投保健保,經就相關資料比對結果發現,部分公司或商號負責人以第一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健保,疑有未依適法身分投保情事,經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15日函請健保署全面清查依規定妥處。
案經審計部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截至105年8月29日止,健保署業已輔導3,428人改依適法身分投保健保,估計每年可增加健保費收入約3,327萬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勞健保
施政主題細項:
中央健康保險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