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研究所部分採購案投標廠商間涉有異常關聯,經審計部函請原子能委員會查處,監察院已就缺失事項提案糾正核能研究所
審計部查核發現,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下稱核能研究所)民國(下同)98至102年度之部分採購案件,核有部分投標廠商修改招標文件版面格式及內容雷同、繕寫筆跡相似、廠商製作之外標封格式內容及字體雷同等異常情形,經函請原子能委員會查處,嗣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5月12日糾正核能研究所。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釋,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規定處理。
審計部查核發現,核能研究所98至102年度之部分採購案件,部分投標廠商間涉有異常關聯,經函請原子能委員會查處,案經該會督導核能研究所查察及檢討結果,已於104年4月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監察院依據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之重要審核意見立案調查後,於105年5月12日糾正核能研究所。(詳監察院公報第2997期)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同條第2項規定:「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釋,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規定處理。
審計部查核發現,核能研究所98至102年度之部分採購案件,部分投標廠商間涉有異常關聯,經函請原子能委員會查處,案經該會督導核能研究所查察及檢討結果,已於104年4月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監察院依據審計部於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之重要審核意見立案調查後,於105年5月12日糾正核能研究所。(詳監察院公報第2997期)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