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縣有不動產出租之租金計收標準偏低,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檢討修正調增租金率,增裕縣庫收益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調查發現,花蓮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之租金率,出租土地係按訂約當期土地申報地價3%計算;公用不動產基地年租金則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3%,其租金計收標準與國有土地相較偏低,經函請檢討改善,花蓮縣政府已調增租金率,增裕縣庫收益。
按民國(下同)89年1月訂定之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不動產之租金率,出租土地按訂約當期土地申報地價3%計算;暨花蓮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第4之2條規定,逕予出租者,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3%。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國有出租基地已自82年7月起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租金,花蓮縣縣有不動產出租之租金計收標準,10餘年來相對偏低,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業於105年5月2日及同年6月30日分別修正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花蓮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將現行非公用及公用不動產租金率由3%調增至4%,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預估每年土地租金收入為1,937萬餘元,較調整前租金增加585萬餘元,增裕縣庫收益。
按民國(下同)89年1月訂定之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第1項規定,非公用不動產之租金率,出租土地按訂約當期土地申報地價3%計算;暨花蓮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第4之2條規定,逕予出租者,基地年租金不得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3%。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國有出租基地已自82年7月起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收租金,花蓮縣縣有不動產出租之租金計收標準,10餘年來相對偏低,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花蓮縣政府業於105年5月2日及同年6月30日分別修正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花蓮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作業原則,將現行非公用及公用不動產租金率由3%調增至4%,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預估每年土地租金收入為1,937萬餘元,較調整前租金增加585萬餘元,增裕縣庫收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