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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過高,經審計部促請主管機關研謀改善,嗣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調降提撥比率,減輕公司負擔,有利永續經營

職工福利金來源圖
審計部查核發現,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下稱存保公司)保費收入係按要保機構存款餘額乘以法定風險費率計收,與員工貢獻無直接攸關,卻按高額比率0.1313%提撥職工福利金,經促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謀妥處,金管會已調降存保公司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減輕公司負擔。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其中營業收入按每月總額0.05%至0.15%計提職工福利金;另依存款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凡經依法核准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應向存保公司申請參加存款保險,經存保公司審核許可後為要保機構。審計部查核發現,存保公司按保費收入提撥職工福利金之比率為0.1313%,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係採強制申請核准制,存保公司基於法律所定,收取要保機構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存款餘額乘以法定風險費率之政策性保費收入,與員工貢獻無直接攸關,卻按高額比率提撥職工福利金,經函請金管會研議妥處。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金管會已核定存保公司自民國(下同)103年度起職工福利金提撥比率由0.1313%調降為0.1%,存保公司於103及104年度減省職工福利金支出565萬餘元,預估未來每年度尚可減省職工福利金支出約300萬餘元,有效減輕公司負擔,有利永續經營。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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