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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民間自辦都市更新重建事業,投入經費未能發揮應有效益,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補助辦法並建立管考機制,俾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公告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下稱更新處)所管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民間自辦都市更新重建事業,部分案件未持續推動,致已投入補助經費未發揮應有效益,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補助辦法,並建立管考機制,俾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更新處為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於民國(下同)94年8月訂定臺北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按各都市更新事業完成之事業概要、成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等先期規劃各階段,補助其行政及規劃設計費用,相關經費於所管都市更新基金編列預算支應。95至104年度各年度編列預算210萬元至800萬元不等,期能透過補助方式鼓勵民眾自主都市更新。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104年10月底止,獲准補助案件53件,補助金額計3,249萬餘元,其中經臺北市政府核准之更新事業概要,其申請人獲領補助款後,未設立都市更新會並於法定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報核,致其更新事業概要失效者18件,已投入之補助經費計464萬元,未發揮預期效益,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更新處已於105年6月24日修正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刪除完成事業概要階段之補助,提高完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階段之補助額度,並增訂監督考核相關規定,視其實際需要或每6個月檢查考核申請人之執行情形,以掌握都市更新重建進程,俾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都市發展、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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