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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O-105-18 公路監理機關機車監理業務執行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公路監理機關機車監理業務執行情形
交通部及公路總局所屬各監理機關職掌機車監理業務,依行為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機車行照換發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下稱汽燃費)徵收同時辦理,惟機車未換照數量眾多,相對未能有效收繳汽燃費,又未完成合法送達,欠費案件無法移送執行,致公法債權罹於時效,損及國庫權益。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於西元1977年利瑪宣言指出,政府審計為任何管理制度下不可或缺的一環,審計本身並非最終目的,而是為了及早發現違反法令規定,及財務管理未具經濟、效率、效果性等情事,俾利及時督促採取改正行動、促使相關人員負責、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至少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本案經交通建設審計處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結果,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並依審計法第69條前段之規定通知交通部及報告監察院,業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及依法糾正交通部,另相關缺失經促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各監理機關檢討改善,各該權責機關已研提具體改善措施。民國104年度截至12月底止,機車汽燃費之應徵數60億餘元,實徵數51億餘元,徵收率已達8成5,另欠費案件移送率亦達9成,整體徵收成效已明顯提升。
發布單位: 交通建設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交通部、公路總局及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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