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未及時提供新進或特勤員警完善應勤裝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全面調查員警需求辦理採購,以應服勤需要,維護員警執勤安全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未及時提供新進或特勤員警完善應勤裝備,致部分員警自行購置,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全面調查員警需求,辦理手槍槍套、S腰帶及防水透氣雨衣等警用裝備採購,以應服勤需要,維護員警執勤安全。
內政部警政署民國(下同)76年訂定之後勤業務要則第4點規定,後勤業務應本於科學精神,應用現代科學管理理論等管理後勤業務,發揮管理最大功能,以達成支援勤務與維持治安之任務,並提供精良之應勤裝備,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臺南市審計處104年11月查核發現,警察局未依特勤人員需要提供符合腿掛式槍套,或未及時調查採購新進人員應勤裝備,部分員警須接用離職或退休人員裝備,因尺寸不合或慣用手不同,致部分員警(202人次)自行購置手槍槍套及S腰帶、防水透氣雨衣等警用裝備,經函請研謀改善。
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警察局已全面調查員警需求,分別於104年12月及105年2月,動支150萬元及170萬餘元採購槍套組合(含手槍槍套及S腰帶)1,500套及防水透氣雨衣338套,嗣後新進員警採即時調查辦理購發,以應服勤需要,維護員警執勤安全。
內政部警政署民國(下同)76年訂定之後勤業務要則第4點規定,後勤業務應本於科學精神,應用現代科學管理理論等管理後勤業務,發揮管理最大功能,以達成支援勤務與維持治安之任務,並提供精良之應勤裝備,以維護員警執勤安全。臺南市審計處104年11月查核發現,警察局未依特勤人員需要提供符合腿掛式槍套,或未及時調查採購新進人員應勤裝備,部分員警須接用離職或退休人員裝備,因尺寸不合或慣用手不同,致部分員警(202人次)自行購置手槍槍套及S腰帶、防水透氣雨衣等警用裝備,經函請研謀改善。
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警察局已全面調查員警需求,分別於104年12月及105年2月,動支150萬元及170萬餘元採購槍套組合(含手槍槍套及S腰帶)1,500套及防水透氣雨衣338套,嗣後新進員警採即時調查辦理購發,以應服勤需要,維護員警執勤安全。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警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