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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漏未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情形頗為嚴重,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已訂定明確執行程序,以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作業,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公告函

審計部查核發現,各級政府部分採購案件,因機關人員未得知投標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所列情形,或對相關法令認知不一,甚或錯誤理解,致漏未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情形頗為嚴重,影響政府採購秩序,經促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研謀改善,已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以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作業,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同法第31條第2項並明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投標、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涉及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等情形,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審計部民國(下同)103年度查核各級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運作情形,發現部分採購案件,因機關人員未得知投標廠商涉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所列情形、或因就相關法令認知不一,甚或錯誤理解,致漏未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情形頗為嚴重,影響政府採購秩序,經促請工程會研謀改善。 經審計部追蹤結果,工程會已於105年5月11日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載明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法規及解釋函等供機關採用,以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作業,發揮遏阻廠商不當或不法投標行為功能,匡正政府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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