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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各國稅局漏未歸戶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致短漏課綜合所得稅,經審計部促請查明妥處,業已補徵稅額及罰鍰計5億2,071萬餘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供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綜合所得稅案件短漏核定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之基本所得額,經函請財政資訊中心查明妥處。業經各國稅局補徵稅額及罰鍰計5億2,071萬餘元。
依行為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計算基本稅額及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按:民國(下同)102年1月1日起改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審計部查核發現,各國稅局於核定出售上開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之基本所得額時,因賦稅資訊系統據以判斷交易標的股票是否屬課稅範圍之「股份有限公司檔」-「股票發行註記」欄位資料異常,致系統漏未將部分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核定歸戶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經函請財政資訊中心查明妥處。嗣經審計部追蹤後續改善結果,各國稅局業已清查99至101年度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案件,計補徵240戶,補徵稅額及罰鍰金額合計5億2,071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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