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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查估作業,未依規定比率計算營業損失,致溢發補償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溢發金額並強化內部審查機制

臺中市第十三期市地重劃區施工圖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辦理第十三期市地重劃區地上物拆遷補償查估作業,未依規定按被徵收部分面積占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計算營業損失,經函請檢討改善,已重新核算並依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結果,收回溢發補償費,並強化內部審查機制。
依建築改良物徵收營業損失補償基準第5點規定略以,公司行號營業處所有1處以上時,應按其被徵收部分占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計算營業損失補償。臺中市政府為辦理第十三期市地重劃地上物拆遷補償,於臺中市市地重劃基金民國(下同)97至99年度編列相關補償費預算計25億3,000萬元,截至100年底已發放4億7,556萬餘元。臺中市審計處於101年5月查核發現,該府辦理前揭地上物拆遷補償查估作業,核有營業損失補償未按被徵收之廠房面積占全部營業處所面積比率計算,致有溢發補償費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中市政府重新核算計溢發補償費5,528萬餘元,該府已於105年2月全數收回溢發之補償費。另經檢討於委託查估契約增訂查估疏漏不實之罰則,並落實監督查估內容,以強化內部審查機制。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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