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雲林縣政府辦理縣道158線平和橋改建工程未妥善辦理地質鑽探及用地使用許可作業,復未積極督導廠商履約,延宕全線開通時程,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

雲林縣縣道158線平和橋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辦理縣道158線平和橋改建工程,未妥善辦理地質鑽探及用地使用許可作業,且未慮及特殊之工程採購潛存廠商履約專業能力風險,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復未能積極落實督導廠商研謀有效改善措施,耽延平和橋全線開通時程,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9年間獲交通部核定補助辦理縣道158線平和橋改建工程,經費1億500萬元,計畫將原3跨舊橋,改建成單跨鋼拱橋,全長60公尺,淨寬24公尺。該工程於100年8月29日委託廠商施工,預計101年底完工,惟因廠商專業能力不足於102年11月1日終止契約,針對尚未施工部分,該府於103年2月26日重新辦理發包,該橋改建工程業於104年2月5日完工。
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疏於督管設計監造單位辦理地質鑽探作業,亦未及早取得河川公地使用許可,致需辦理變更設計,耽延危險橋梁改建期程,衍生不經濟支出232萬餘元;又未妥適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亦未積極督導廠商履約,終因廠商專業能力不足而終止契約,耽延全線開通時程;復未檢討施工品質缺失及未完成材料試驗項目對橋梁結構安全之影響,並納入重新發包契約辦理,致缺失事項迄未改善。經於104年2月11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5年5月12日糾正雲林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997期)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政府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