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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辦理十分瀑布公園相關計畫,執行進度遲緩,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完成公園用地徵收及相關設施,並開放民眾使用,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新北市十分瀑布公園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下稱觀光旅遊局)辦理十分瀑布公園之用地取得及興建工程,執行多年進度遲緩,經促請研謀改善,已完成公園用地徵收及相關設施建置工程,提供民眾免費之遊憩場所,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前臺北縣政府為配合設置縣定瀑布公園之重大興建設施,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7年辦理變更十分風景特定區計畫,將十分瀑布公園納入風景特定區範圍。嗣觀光旅遊局為整體規劃及適當管理十分風景特定區,於98年編列經費3,706萬餘元辦理十分瀑布公園之用地取得及興建工程,預計100年底完成,提供民眾免費之遊憩場所。新北市審計處於102年4月查核發現,十分瀑布公園興建案執行多年,因公園用地內外仍有10處違章建築待拆遷,及部分私有地徵收等各項行政作業緩慢,致十分瀑布公園遲未完成啟用,經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觀光旅遊局已完成公園用地徵收,並於103年11月30日建置相關公園設施工程後,於同年12月29日開放十分瀑布公園供民眾免費遊覽;另有關公園內外10處違章建築待拆遷部分,業於104年度拆除9處、結構補強1處,提升民眾遊憩場所之品質。遊客人數由102年之45萬餘人次,增加至104年之250萬餘人次,有效促進地方觀光發展。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休閒觀光、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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