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部分幼兒園未配置足額教保服務人員,且未修正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相關規範,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聘足教保員並修正相關規範,提升幼兒照護品質及保障受教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未積極輔導轄內幼兒園配置足額教保服務人員(下稱教保員)並修正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相關規範,經促請檢討改善,各幼兒園已聘足教保員並修正相關規範,提升幼兒照護品質及保障不利條件幼兒受教權益。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每班招收9人以上之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班級,應置教保員2人;招收16人以上之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應置教保員2人;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自治法規,由市縣主管機關定之。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間查核發現,截至103年7月底,新竹縣內幼托整合後之公私立幼兒園計233所,其中未依規定配置足額教保員者計54所,合計不足84人;另新竹縣政府未明訂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等規範,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已積極輔導各公私立幼兒園聘僱足額教保員,並每年辦理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截至105年5月底,新竹縣公立幼兒園皆已配置足額教保員,且上述列管之54所公私立幼兒園皆依規定完成改善,補足教保員,提升幼兒照護品質;另於104年12月29日修正新竹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將優先招收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等納入規範,保障不利條件幼兒之受教權益。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及其分班每班招收9人以上之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班級,應置教保員2人;招收16人以上之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班級,應置教保員2人;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之幼兒,其招收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自治法規,由市縣主管機關定之。新竹縣審計室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間查核發現,截至103年7月底,新竹縣內幼托整合後之公私立幼兒園計233所,其中未依規定配置足額教保員者計54所,合計不足84人;另新竹縣政府未明訂招收不利條件幼兒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等規範,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縣政府已積極輔導各公私立幼兒園聘僱足額教保員,並每年辦理幼兒園教保員聯合甄選,截至105年5月底,新竹縣公立幼兒園皆已配置足額教保員,且上述列管之54所公私立幼兒園皆依規定完成改善,補足教保員,提升幼兒照護品質;另於104年12月29日修正新竹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將優先招收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等納入規範,保障不利條件幼兒之受教權益。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