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已建置寬頻管道路段仍有纜線暫掛於道路側溝或雨水下水道,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作業流程,限期業者遷入,發揮寬頻管道建置效益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南縣、市政府為提供臺南地區寬頻業者租賃鋪設纜線,建置寬頻管道,惟部分區公所受理纜線申請作業審核未確實,致已建置寬頻管道路段仍有纜線暫掛於道路側溝或雨水下水道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申報流程,限期業者將暫掛纜線遷入寬頻管道中,發揮設施建置效益。
前臺南縣、市政府於民國(下同)95至99年間配合內政部營建署「M臺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建置寬頻管道,經費20億7,042萬餘元,可供佈纜子管長度11,218公里,截至103年底已佈纜長度1,461公里。依臺南市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寬頻管道鋪設完成之路段,除有特殊之必要外,應將纜線依規定附掛在寬頻管道中。惟臺南市審計處104年4月查核發現,部分區公所受理纜線業者申請暫掛作業時,未查明業者申請佈纜之路段有無施設寬頻管道,致已設寬頻管道路段仍有纜線暫掛於道路側溝或雨水下水道情事,其中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與寬頻管道重疊路段有212段,長度約53公里,經分別函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與水利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業於104年9月14日召開宣導會暨教育訓練,訂定側溝暫掛纜線申請、審核及收費作業流程,各公所受理纜線業者申請暫掛作業時,須查明申請路段有無施設寬頻管道;截至104年底除因路平禁挖及配合污水系統施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已遷回寬頻管道,經統計寬頻管道佈纜長度1,635公里,較103年底增加174公里,增幅11.92%,另依104年底佈纜總長度計算105年度使用費收入計3,358萬餘元,分別較103年度之2,913萬餘元及104年度之3,020萬餘元增加15.26%及11.19%,有效提升寬頻管道佈纜率,增益使用費收入,發揮設施建置效益。
前臺南縣、市政府於民國(下同)95至99年間配合內政部營建署「M臺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計畫」建置寬頻管道,經費20億7,042萬餘元,可供佈纜子管長度11,218公里,截至103年底已佈纜長度1,461公里。依臺南市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寬頻管道鋪設完成之路段,除有特殊之必要外,應將纜線依規定附掛在寬頻管道中。惟臺南市審計處104年4月查核發現,部分區公所受理纜線業者申請暫掛作業時,未查明業者申請佈纜之路段有無施設寬頻管道,致已設寬頻管道路段仍有纜線暫掛於道路側溝或雨水下水道情事,其中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與寬頻管道重疊路段有212段,長度約53公里,經分別函請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與水利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業於104年9月14日召開宣導會暨教育訓練,訂定側溝暫掛纜線申請、審核及收費作業流程,各公所受理纜線業者申請暫掛作業時,須查明申請路段有無施設寬頻管道;截至104年底除因路平禁挖及配合污水系統施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已遷回寬頻管道,經統計寬頻管道佈纜長度1,635公里,較103年底增加174公里,增幅11.92%,另依104年底佈纜總長度計算105年度使用費收入計3,358萬餘元,分別較103年度之2,913萬餘元及104年度之3,020萬餘元增加15.26%及11.19%,有效提升寬頻管道佈纜率,增益使用費收入,發揮設施建置效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電信通訊、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