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訊之保存及調閱等管理規範未臻周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規範防止不當使用,保障人民權益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依「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規定,為該條例管理機關,負責申請設置案件之會勘、查驗及資料調閱等管理事項,惟對前桃園縣鄉鎮市公所[民國(下同) 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區公所,以下均稱區公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尚乏相關影像資訊保存及調閱之管理規範,以保障個人隱私及證據保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規範,落實監錄系統影像資料管理。
桃園市位於國門之都,人口流動頻繁,治安環境快速變遷,各區公所為應村里巷弄間治安交安需求,設置相關村里社區監錄系統,以形成治安防護網。桃園市審計處101年2月查核發現,警察局為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惟對於各區公所自建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之保存、調閱等事項,未訂定或本於權責督促建立管理規範,致有8個區公所尚乏系統資料處理、利用之管理程序或標準,未能確實保障個人隱私及證據保全,經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配合改制並為使警察局及各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等有一致之管理規範,已於104年5月11日訂定「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並於105年1月6日制定之「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明定得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之情況,及授權由警察局另定相關程序規範,以健全管理規章,有效防範不當使用或洩密,保障人民權益。
桃園市位於國門之都,人口流動頻繁,治安環境快速變遷,各區公所為應村里巷弄間治安交安需求,設置相關村里社區監錄系統,以形成治安防護網。桃園市審計處101年2月查核發現,警察局為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之管理機關,惟對於各區公所自建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之保存、調閱等事項,未訂定或本於權責督促建立管理規範,致有8個區公所尚乏系統資料處理、利用之管理程序或標準,未能確實保障個人隱私及證據保全,經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桃園市政府配合改制並為使警察局及各區公所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等有一致之管理規範,已於104年5月11日訂定「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管理要點」,並於105年1月6日制定之「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明定得調閱或複製錄影資料之情況,及授權由警察局另定相關程序規範,以健全管理規章,有效防範不當使用或洩密,保障人民權益。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警政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