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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程序辦理不合格魚貨複驗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魚貨供應及檢驗規範,維護民眾食用安全

臺北漁產運銷股份公司進場魚貨抽驗情形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漁產運銷公司)辦理進場魚貨自主衛生檢驗作業,未依規定將檢驗不合格魚貨送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衛生局)複驗,逕由供應人自行攜回處理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魚貨供應及檢驗規範,維護民眾食用安全。
臺北市政府為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促進公平交易,自民國(下同)77年起將臺北市魚類批發市場及民族魚市場,委託漁產運銷公司經營管理,並由臺北市市場處(下稱市場處)負責履約管理。該公司為配合該府推動漁產品質安全衛生抽驗作業,訂有供應人管理要點及進場魚貨衛生檢驗處理要點,依規定該公司每個營業日應自主性抽驗進場魚貨,若發現有使用或含量超過標準有礙健康的保鮮化學添加物者,應拒絕交易並通知魚貨供應人於最短期限內改善;另將該魚貨留樣通報衛生局複驗確認處理。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公司103年1至10月間辦理魚貨衛生快篩初步檢驗作業,部分不合格魚貨未依規定送請衛生局複驗,並由供應人自行攜回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市場處已督促漁產運銷公司於104年9月21日修正上述供應人管理要點及進場魚貨衛生檢驗處理要點,增列供應人於供應魚貨時,應確實通報魚貨來源,倘有違反規定,或不合格魚貨檢體經複驗後仍未達合格標準者,將處以停止供應或廢止供應人資格,暨魚貨進場登記時應立即進行抽驗等規範;另請漁產運銷公司加強員工食品安全教育訓練,落實依規定處理劣質魚貨,以維護民眾食用安全。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食品衟生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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