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一般廢棄物焚化處理費徵收標準,未能確實反映興建成本,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公告調整收費標準,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設備折舊費每噸處理量應收取750元處理費,惟未列入向鄉鎮市公所收取之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處理費徵收標準,未能確實反映該焚化廠之興建成本,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公告調整收費標準,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機具、設備、設施及復育等成本自民國(下同)90年起分年徵收,並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4年8月完成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總經費23億餘元,95年3月移交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20年期間整廠委託廠商營運,預計可處理垃圾總量為312萬餘噸。該焚化廠自95年3月營運至103年12月底止,已處理196萬餘噸垃圾,其中72.55%為鄉鎮市公所交付之清運量、27.45%為委託廠商自行收取。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局向委託廠商收取每噸處理費2,050元,向鄉鎮市公所收取每噸處理費1,192元,經查該焚化廠設備折舊費,以20年分攤計算,每噸處理量應收取750元,惟未列入向鄉鎮市公所收取之一般廢棄物處理費計算,未能確實反映該焚化廠之興建成本,經函請宜蘭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宜蘭縣政府於105年1月13日公告調整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將該焚化廠設備折舊費每噸750元及行政成本73元納入收費,調整鄉鎮市公所交付之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為每噸處理費2,015元,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應依實際成本收費,機具、設備、設施及復育等成本自民國(下同)90年起分年徵收,並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4年8月完成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總經費23億餘元,95年3月移交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20年期間整廠委託廠商營運,預計可處理垃圾總量為312萬餘噸。該焚化廠自95年3月營運至103年12月底止,已處理196萬餘噸垃圾,其中72.55%為鄉鎮市公所交付之清運量、27.45%為委託廠商自行收取。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局向委託廠商收取每噸處理費2,050元,向鄉鎮市公所收取每噸處理費1,192元,經查該焚化廠設備折舊費,以20年分攤計算,每噸處理量應收取750元,惟未列入向鄉鎮市公所收取之一般廢棄物處理費計算,未能確實反映該焚化廠之興建成本,經函請宜蘭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宜蘭縣政府於105年1月13日公告調整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標準,將該焚化廠設備折舊費每噸750元及行政成本73元納入收費,調整鄉鎮市公所交付之家戶產生一般廢棄物為每噸處理費2,015元,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