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辦理停車場管理及稽查作業未臻完備,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督導考核要點,並清查納管及落實稽查,保障民眾停車權益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下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對於轄內停車場營運情形未妥為管控及稽查,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路外公共停車場督導考核作業要點,並運用營業稅籍資料清查納管及落實稽查,保障民眾停車權益。
依停車場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應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同法第30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停車場之規劃興建、營運管理及停車違規之稽查,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屏東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3年12月查核發現,截至103年11月底止,屏東縣政府列管轄內領有登記證之停車場計33家,103年度僅稽查9家,另該室依營業稅籍資料勾稽,轄區內已設立營業稅稅籍惟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計88家,顯示該府未就轄內停車場營運情形妥為瞭解管控並實施稽查,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屏東縣政府已於104年7月28日訂定屏東縣路外公共停車場督導考核要點,並於104年12月就轄內領有登記證之停車場營運收費、友善設施等項目辦理稽查,另於105年3月運用營業稅籍資料及派員現場勘查停車場實際營運情形,已設立營業稅稅籍惟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計39家,均已通知各該業者補辦以落實執行登記列管與稽查作業,保障民眾停車權益。
依停車場法第25條、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停車場、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路外公共停車場或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應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同法第30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停車場之規劃興建、營運管理及停車違規之稽查,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屏東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3年12月查核發現,截至103年11月底止,屏東縣政府列管轄內領有登記證之停車場計33家,103年度僅稽查9家,另該室依營業稅籍資料勾稽,轄區內已設立營業稅稅籍惟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計88家,顯示該府未就轄內停車場營運情形妥為瞭解管控並實施稽查,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屏東縣政府已於104年7月28日訂定屏東縣路外公共停車場督導考核要點,並於104年12月就轄內領有登記證之停車場營運收費、友善設施等項目辦理稽查,另於105年3月運用營業稅籍資料及派員現場勘查停車場實際營運情形,已設立營業稅稅籍惟未申請停車場登記證之業者計39家,均已通知各該業者補辦以落實執行登記列管與稽查作業,保障民眾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消費者保護、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屏東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