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所屬部分學校辦理工程採購,未督促承商專任工程人員落實施工計畫書表之查核簽認,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約計罰違約金及修正監督作業規定,以確保施工品質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所屬部分學校辦理營造業承攬之工程採購,未督促承商專任工程人員落實施工計畫書表之查核簽認或全程參與驗收,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約計罰違約金及修正監督作業規定,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略以,營造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施工計畫書報表之查核簽認、驗收現場說明與相關文件之簽名或蓋章,發現有公共危險之虞,應即時提出報告。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教育局所屬35所學校民國(下同)102至104年度間辦理營造業承攬之工程採購計182案,總決標金額6億5,161萬餘元,其中承商專任工程人員未簽認查核施工計畫書報表者計28校、50案,未全程參與驗收者計27校、87案,分別占總件數之27.47%、47.80%,各該學校未即時督促營造業者改正,亦未依約計罰違約金,經函請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上述各校已分別就違規案件計罰違約金計65萬餘元,並向承商辦理收繳或俟保固期屆滿由保證金扣罰;另教育局於105年4月1日函請所屬機關學校,工程採購履約管理確依營造業法及契約規定辦理,同時修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督導小組品質文件暨履約管理督導重點事項」,將前開缺失列入重點事項,據以督促營造業廠商及專任工程人員確實執行業務,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依營造業法第7條、第35條及第37條規定略以,營造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責辦理施工計畫書報表之查核簽認、驗收現場說明與相關文件之簽名或蓋章,發現有公共危險之虞,應即時提出報告。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教育局所屬35所學校民國(下同)102至104年度間辦理營造業承攬之工程採購計182案,總決標金額6億5,161萬餘元,其中承商專任工程人員未簽認查核施工計畫書報表者計28校、50案,未全程參與驗收者計27校、87案,分別占總件數之27.47%、47.80%,各該學校未即時督促營造業者改正,亦未依約計罰違約金,經函請教育局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上述各校已分別就違規案件計罰違約金計65萬餘元,並向承商辦理收繳或俟保固期屆滿由保證金扣罰;另教育局於105年4月1日函請所屬機關學校,工程採購履約管理確依營造業法及契約規定辦理,同時修正「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督導小組品質文件暨履約管理督導重點事項」,將前開缺失列入重點事項,據以督促營造業廠商及專任工程人員確實執行業務,以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